1、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火葬场火化,禁止运往外地。
2、禁止采用妨碍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形式举办丧事。
3、禁止擅自兴建殡葬设施。
4、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教墓地。
5、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。
6、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。
7、禁止制造、销售冥币和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。
8、禁止在火葬地区内生产、经营棺木。
9、禁止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。
10、禁止违规超面积(单、双穴不得超过1平米;多穴不得超过3平米)建墓地。
11、禁止将骨灰装棺埋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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